《白山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于2024年12月25日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白山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现予公告。
截止日期: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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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白山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室外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
第三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科学布局、服务群众,建管并举、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投入保障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社会力量捐赠等渠道丰富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或者捐赠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建设。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位置以及规模,应当结合环境条件、人口结构和体育健身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相关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广场、景观绿地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以及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未进行改造的老旧居民住宅区未配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已配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自行配建或者更换。不具备配建或者更换能力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配备条件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进行配备。
第十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器材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质检合格证明等相关数据信息向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园(广场、景观绿地)管理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接收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三)捐赠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度,明确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公布联系方式。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室外公共体育设施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三条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对损坏设施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纠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及时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无损和正常使用。
对超出使用年限或者达到报废程度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报废拆除。
第十四条 使用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进行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结合自身年龄和身体体征,合理选用适合自身特征的体育器材,并注意安全,以免造成自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不得侵占体育场地、拆除或者损坏体育器材、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拆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侵占体育场地、拆除或者损坏体育器材、设施,妨碍体育设施正常使用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白山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白山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我市不断加大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使室外公共体育设施逐渐成为居民日常锻炼的重要载体。目前,全市各类体育场地2775个,142个社区居委会、503个村委会全部配建健身路径,全市15分钟健身圈已经形成,这些设施为不同年龄、不同运动需求的人群提供多样化选择。随着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普及,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逐渐显现。为了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根据市政府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白山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制定这部条例,将对我市进一步夯实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基础、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产生积极作用。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形成过程
(一)立法依据和参照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辽源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等,并结合白山实际制定。
(二)形成过程
该条例草案初稿由市文广旅局起草,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建议基础上,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于2024年12月25日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多方面征求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吸纳其他地区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条例草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白山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十九条,重点围绕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等方面作出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对条例设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基本原则、各部门职责、鼓励多元设施建设等作出规定。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五条。对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以及老旧小区配建或者更换原则等作出规定。
(三)第三章“维护与管理”,共五条。对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设施安全等作出规定。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 ,共三条。对违反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擅自改变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功能和用途、侵占体育场地、拆除或者损坏体育器材、设施等行为作出法律责任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共一条。对法规实施时间作出规定。